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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条件不降低的情况下,如果员工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那劳动合同到期就相应终止了,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除非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如降职、降薪等)续签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的。根据你所述,你要求涨工资所以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你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
假如该员工仍不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该员工已经存在随时要走的想法,那么,晚走不如早走,避免将来承担双倍工资,并且这样的职工对用人单位也已经丧失了忠诚度,对于企业会存在更大的隐患。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单位维护或者改善原劳动条件,员工仍不续签的,不予经济补偿;单位减少原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终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终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协商终止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终止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终止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终止劳动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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