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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违约条款依旧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
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条款包括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条款、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损害公共利益的条款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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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如下 (一)一方以欺诈、恐吓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法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类: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与土地分开转让,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违法,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
以下两种情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无效: (1)居间人弄虚作假 居间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的利益,此时,居间合同无效。此时,居间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②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居间人违反保密义务 如果委托人提出,居间人不得将委托人的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买卖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这个要求应当明确纳入合同的内容中。这种情况下,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同时,居间人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者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 如果居间人违反了保密义务,从而使委托人遭受损害的,居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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