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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如果是主动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可以要求补偿。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
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5-10级的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解除合同,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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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工伤职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并不是依据双方已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条规定是针对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作出的限制性的解释规定。将《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作出了限制性解释:根据谁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分为是职工主动提出的还是单位主动提出的。如果是职工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则不得给予经济补偿,而不管职工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这一解释漏洞很快被后来的地方法规定所弥补,例如2003年《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所签署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职工不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跟单位协商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凭该协议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而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是按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只有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职工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对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而不是在正当行使法律解释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前五项规定,否定论者归纳出当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劳动者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对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作限制解释,即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与第三十八前五项不同情形的,且所规定的情形单位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则职工无权行使单方解除权。这实际上是对现行法的修改,是法律解释权对立法权的稽越。《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工伤保险条例》来说,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根据适法规则,特别法与普通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七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条例》没有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得要求经济补偿。所以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工伤职工经济补偿金。
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但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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