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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手续,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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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户先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服从规划,经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要真实填写申请书,不得有隐瞒和虚假,否则取消建房资格。申请书业经批准,持有县国土局颁发的“准建卡”方可建房。要严格按批准地点、用地限额进行建设,否则按有关政策处理。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县存一份其它二份直发乡(镇)政府。申请书封面批准文号,由批准机关填写。此书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期装订存档,妥善保存,不得遗失。
农村建房办理的手续有: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向镇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4、政府工作人员实地查看,同意建房; 5、到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7、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领取《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2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2。实施农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农村建房符合《镇总体规划》及《村庄布点规划》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以上证件,程序上要求村委会及四周界邻签字等。另外,如果该建房对先前房屋通风、通路及采光等有影响的,受影响的人可以要求其排除妨碍,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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