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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对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
《劳动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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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劳动合同主体也即旧公司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只是变更了投资方和公司名称,换句话说公司实体是存续的,而所有员工也仍然服务于这家公司,且岗位和待遇等都没变化,那劳动合同无须重新签定,因为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依然存在,可以用新公司的名义向员工发一份公文,说明公司名称的变更,及原有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续有效; 如果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是通过重新设立一家名称不同、性质不同的新公司来接管现有的业务,那就要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了,因为实体变了,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会涉及到工龄的问题。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单方依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 应注意的问题: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是不能再变更的;2、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按法定程序进行;3、劳动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修改、补充的条款仍然有效;4、因劳动合同变更给当事人双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减免责任外,造成损失一方应负赔偿责任,即谁提出变更合同,谁负赔偿责任;5、劳动合同变更,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只负赔偿责任,而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属合法行为,但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一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6、合同变更后,变更了的条款就取代原条款,变更条款生效后,原条款不再有法律效力;7、应及时变更。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该变更的不应久拖不变,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在劳动合同依法订立之后,在合同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 2.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即劳动合同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3.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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