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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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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公式 ①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②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修缮费用)×(1-20%) 2、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注意顺序):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7%5%1%)、房产税(4%)、教育费附加(3%)(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3、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和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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