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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购车离婚轿车归谁

2021-01-16
高先生2006年1月按揭买了一辆轿车,总价款为10万元,高先生首付5万元。同年2月,高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婚后,高先生以个人的工资收入还清了全部车贷。2008年5月,因感情不和高先生起诉离婚。双方在轿车归属上发生争议。高先生认为,轿车系其婚前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王女士却认为,他们婚后偿还了5万的购车款,轿车她也有一份。请问:婚前按揭购车,离婚时轿车归谁所有?潘强、王娜律师评析:《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高先生婚前按揭购车,婚后以个人收入还贷,轿车的登记车主是高先生个人,似乎轿车应当属于高先生个人的婚前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但值得注意的是,高先生婚后用来偿还车贷的个人工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为高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车贷5万元。根据前述分析,既然高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偿还了购车贷款,那么轿车有一部分就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将轿车的现有价值进行评估,由于在婚前购买时高先生支付了车价款二分之一的首付款,那么根据比例,评估后的轿车价值的一半属于高先生个人所有,剩下的另外一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也就是说,高先生在拥有轿车的同时,应当将轿车现有价值的四分之一分给王女士。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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