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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在当前是越发的普遍了,很多人都愿意采用按揭来购买房产。离婚时,按揭的房产该怎么进行分割呢?小编就为您整理出来相关内容,希望小编整理的内...
(一)《解释(三)》的新规定按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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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释(三)》的新规定按新颁布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二)《婚姻法解释(三)》的新规定首次明确了个人按揭购房的归属问题按照这个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部分贷款未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这样的规定,首次明确了婚前个人按揭购房的归属问题。二、婚前按揭房分配后应补偿吗?既然《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按揭房子归属一方所有了,那么另一方是不是就得不到任何利益呢?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下面本文为您具体分析:(一)另一方可以得到的款项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另一方还是可以得到以下的款项的: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款项的一半。这笔款项具体是指夫妻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这部分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 2、房屋增值款项的一部分。房屋增值款项属于财产的自然增值,这部分增值的分配是与个人具体还贷的数目成比例的。 3、另外法律还规定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二)双方还可以约定婚前按揭房的归属对于该类房产的归属,首先强调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因此,建议在婚前或者时双方应该通过协议明确房产产权的归属问题,或者在房产归属一方的情况下,针对另一方的补偿方法。这样可以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时,上述规定确定了“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原则,同时要求取得产权一方根据还贷情况给与另一方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一个焦点问题,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一)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离婚后归谁如果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婚后取得产权证上只写了办理按揭手续的一方。此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是仍应当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原因在于,虽然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该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二)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子,离婚时未取得产权证,离婚后归谁如果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一般来说有两种解决方案,一种是: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够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房屋的价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前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解决方案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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