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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错误如何处理?

2022-03-08
目前,在实践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常见的程序错误有四种:一是,行政机关发文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行为在先,收回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在后;二是,违反国务院行政公文行文的有关规定,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和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这宗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混淆,即同一个审批文件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又批准新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批复只送达新的土地使用者,没有送达原国有土地使用者;三是,注销原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依照国家《土地登记规则》中“注销土地登记”的规定程序办理;四是,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告知原土地使用者申诉权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土地使用权收回程序: ⑴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⑵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报批时需加附如下材料:A)回收土地申请书;(B)用地原批准文件,包括有关证书。 (C)涉及补偿的,需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D)土地现状调查资料; (E)属为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调整使用土地的,应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实施规划的文件。 (3)土地经依法批准回收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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