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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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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2、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二、土地使用权回收的一般程序1。土地使用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回收条件的审批情况,制定征地方案。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申请审批时应附以下材料:(1)收回土地申请;(2)土地使用原批准文件,包括相关证书;(3)涉及补偿的,应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5)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和调整土地的,应当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实施规划的文件;3、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 2、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 3、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4、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 (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被收回的条件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期限届满未续期的,可以收回;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可以收回;经核准报废的,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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