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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什么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会被收回?1、土地闲置超过两年;2、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山等经批准报废的。二、土地使用权回收的一般程序1。土地使用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述回收条件的审批情况,制定征地方案。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申请审批时应附以下材料:(1)收回土地申请;(2)土地使用原批准文件,包括相关证书;(3)涉及补偿的,应提交补偿方案或协议;(4)土地现状调查资料;(5)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需要收回和调整土地的,应当提交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实施规划的文件;3、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的,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具体手续,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征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到位后再实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应当采取:先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补偿的给予补偿再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不需要补偿的直接拆除或没收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没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直接收回土地。
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的规定又有哪些呢?为此,小编搜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的相关规定与内容。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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