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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与承租人同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2022-01-24
公有房屋承租是社会历史遗留的产物,也是社会福利性质的房屋安置方式。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和承租人一样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履行承租。至于公房拆迁补偿,目前除了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外,江西省尚未有上述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法律上规定和拆迁人谈判并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只能是房屋承租人,因此在实际案例中,同住人的权益维护是较为困难。关于安置问题,因为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同住人)对该房屋都具有同等的居住使用权,在该房屋拆迁安置时,拆迁人要解决的也是房屋内原有居住人口的权益。因此,公房拆迁时,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安置房屋权利,我们认为同住人应当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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