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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后其家人是不可以搬入出租房屋,只有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死后其租赁合同一般就已终止,承租人家人...
1、天津市对此是有明确规定的,给您附在下面希望可以帮到您。2、文件,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根据《天津市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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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后其家人是不可以搬入出租房屋,只有生前与其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承租人死后其租赁合同一般就已终止,承租人家人只有经过房东的同意才可以租赁该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各地政策不一样,我来举北京的例子作参考: 北京市目前公房管理部门在公有住宅原承租人死亡后,履行公房承租人变更职责过程中遵循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如果想继续承租公房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在原承租人死亡时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 2.在原承租人去世前与原承租人在诉争公房处共同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 3.无其他住房;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且有资格提出异议的家庭成员也应当符合前述三个条件。
属于公房。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3、原承租人的父母;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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