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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住人必须户口在房屋中。因此你现在已不是同住人。2、公房不能继承。承租人去世后,原先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居住。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无...
这个问题实际是承租权问题。 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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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继承。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依据我国《》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能是私有财产才可以继承。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房承租人只有租住权,没有处分权。公房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至于承租人子女续租问题,根据建设部《城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承租人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房。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依据该规定,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在承租人死亡之后,其有权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其目的在于保护共同居住的一方的居住权。依据《合同法》第234条的规定,共同居住的人享有租赁权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前便去世。如果租赁期限届满后承租人才去世,则不存在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问题。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死亡的,由于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此时允许共同居住人继续履行合同,只要共同居住人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交付租金,则并不损害出租人的利,因此应当维持合同的效力。 第二,必须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不限于配偶、子女,还应当包括与其共同居住的其他亲属,以及其他不具有亲属关系的共同居住人(例如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共同居住人的租赁权在合同期限内可以继续履行,但是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的续期达成一致的,则租赁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承租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可以继续承租房屋;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2、就你所说的情况,其余子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公房动拆迁补偿款一般在承租人和同住人之间分配,所以四个子女不一定都能够享有相关权益。公房动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是实践中较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建议早作应对。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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