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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劳务派遣劳动者定位为补充劳动者形式,在其性质、功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客观需求等方面共同决定。劳务派遣工作是一种新的雇佣方式,在市场竞争激烈、雇佣方式多样化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从国外情况来看,劳务派遣是非主流的雇佣方式,是传统劳动合同雇佣的有益补充。在一些国家,法律对劳务派遣的限制比较严格,无论是其适用范围还是用工期限,都有严格的规范。与劳动合同用工比较,其仍然是一种非主流的,对劳动合同用工起补充作用的用工方式。从功能上看,劳务派遣有其促进灵活就业的积极一面。劳务派遣应充分确定满足临时就业需求的积极功能。但是,也应当看到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劳务派遣将传统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的双方关系分为劳动者、劳务派遣者、雇佣者之间的三方关系,导致有劳动者没有关系,有关系的没有劳动者的局面。实践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都有可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时,同时面临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两个主体,如何厘清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如何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情况变得更为复杂;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维权难度也会加大。因此,必须以劳务派遣为补充就业形式。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3、裁员和辞职;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1、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 2、过失性、非过失辞退; 3、裁员和辞职; 4、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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