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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作废一说,我们所说的合同作废一般情况下是指合同终止,双方对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达成一致,进而原本合同丧失效力。合同作废,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从文义解释上看,虽然作废并非解除合同的规范表述,但作废在文义上具有废除终止的意思,即除履行部分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其它内容均不再履行。因此,对于作废后所产生的后果,双方可以协商处理。一方面,合同尚未履行,作废后的合同在双方的见证下须及时销毁;另一方面,部分履行后,双方对合同作废达成一致,并且对后续工作处理方案也都满意的话,为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合同应当保留到处理方案完成后再销毁作废合同比较合适。
1、所谓“合同作废”并非法律术语、法律概念,但在合同签订、履行及终止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提出这一概念。提出这一概念的初衷和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使合同归于终止、无效,不受合同的约束,不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 2、合同上写“作废”二字,合同不一定就当然作废,这要看合同所处的阶段和写上作废字样的时间: (1)合同讨论、定稿阶段。如果双方在合同讨论、定稿阶段,对于书写、打印的文稿,因为在不断修改、更正,对于不用的稿件写上“作废”字样,这样的合同无效,当然也就作废了; (2)双方签字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这要看签字时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如果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要签订合同,而误签在有“作废”字样的合同上,应该有效。如果意思表示不是要按这一稿签合同,应该无效,合同作废。 (3)合同生效后,填写“作废”字样。合同生效后,就对双方产生了约束力,如果仅仅写上“作废字样”并不能简单结束双方的合同关系,容易产生歧异和争议,律师建议,另行书写解除或终止合同文书,明确双方的意思表示。
在日常商业活动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特殊情况,导致原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如果签订的合同需要无效,我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第一,合同双方可以写一份关于合同无效的说明,约定废止原合同条款,并对废止合同中未履行的合同内容和已履行的内容做出适当的处理安排。合同各方可以签字,共同监督销毁合同原件;第二种方法,合同双方可以签订终止原合同的协议,约定和安排终止原合同中涉及的合同后的善后事项。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原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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