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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与地役权有哪些区别

2021-12-01
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相邻权,即房地产相邻关系,是指相邻房地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者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全文》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一、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然而,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第三款第(一)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二)第三款第(二)项所指特许权使用费调整数额的10%。该项“调整数额”是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0%。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上述限制税率的方式。三、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一)为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专有技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二)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四、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作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五、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或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然而,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论是否为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该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者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六、由于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使用、权利或信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本条规定应仅适用于在没有上述关系情况下所能同意的数额。在这种情况下,对该支付款项的超出部分,仍应按各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应对本协定其他规定予以适当注意。七、如果特许权使用费据以支付的权利的产生或分配,是由任何人以利用本条内容为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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