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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
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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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依据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地役权是由需要的地权利人和供应的地权利人协商设定的,即法定产生和约定产生的区别,这是两者最明显、最本质的区别。当然,地役权也可以通过继承或时效获得。 2、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相邻权的规定旨在界定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行使范围,限制相邻义务人权利的滥用。相邻权不是独立存在的权利,仍然是所有权或者其他使用权的内容,不构成新的独立物权;(注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典型的物权类型。 3、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权是由法律规定产生的,是服务于特定土地或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对于土地,对于人,对于相邻权人来说,是根据房地产的自然条件产生的法定权利,根据其原有权利具有对抗性,无需登记即可生效。地役权主要是根据协议取得的,是约定的权利。当事人到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具有物权效力,即对抗性;未登记的地役权不具有物权效力,只是一种债权。 4、两者的调整范围或内容不同:相邻权是对房地产利用关系的法定最低调整,不超出房地产权利的范围,其内容范围由法律规定;对于相邻权人来说,最多是权利的正常延伸,对于相邻义务人来说,是对权利的必要限制;地役权是除了这种最低调整之外更广泛的调整,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达而成立的,享有相当大的私法自治空间。这种私法自治的特点可以大大弥补相邻关系法定内容有限不足的缺陷。 5、两者在有偿或无偿期间的区别:在相邻权中,相邻权人行使权利是无偿的,相邻义务人有容忍义务;地役权的有偿或无偿属于意义自治范畴,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一般是有偿的。此外,相邻关系的存续期限是法定的,一般随房地产的存续而存续;地役权存续期间,当事人应当在需役地和供役地权利的存续期限内约定。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共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 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 第四,它们两者之间还在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上也不相同。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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