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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
地役权是指为了使用自己土地的便利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为了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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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它们之间的性质不相同。我们具体地来说,相邻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但它更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且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用益物权的扩张才是它的本质,也是用来所组成有权或用益物权的部分,而且一不用进行独立的公示,这些我们都可以直接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登记中进一步,并且更加准确地推断出来。 第二,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效力也是不相同的。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就是相邻关系,相邻关系呢是服务于特定的土地的或者是附属于特定土地的权利的,这种关系它对的并不是“人”,主要对的“地”,对于相邻权人来说,这种是依据的不动产的自然条件从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它主要依靠的是原始权利而且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发生效力的时候就算不进行登记也是可以的。地役权是约定的权利,它主要是依协议从而取得的。双方当事人如果想要具有物权效力的话,就必须要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之后才可以具有效力。假如说没登记的,那就不过只是一种债权而已了。 第三,其限制程度的不同。相邻权人只能在依着社会的一般观念所能容忍的合理限度之内,从而来利用相邻不动产,它是对法定的不动产利用关系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解。 第四,它们两者之间还在有偿或者无偿以及存续期间上也不相同。这两者当中,相邻关系是可以由法律直接来规定的。而地役权的有偿或者是无偿则是属于自治范畴之内的。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您
相邻权和地役权的区别如下: 1、两者性质不同。地役权属于独立物权,属于利益物权;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物权。 2、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相邻关系的发生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产生的。 3、两者的限制程度不同。相邻关系是相邻的房地产所有者。使用者行使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提供了最低限度的便利和宽容义务;地役权的内容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四、两者在有偿或无偿.存续时间有差异,相邻关系的权利获得无偿;地役权合同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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