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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抵押合同本质上还是一个合同也即债权,并没有物权效力,债权当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根据抵押合同办理相关抵押登记中的登记行为才使抵押成...
一、抵押权领域 抵押过程中,对于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指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该没有进行登记的抵押财产,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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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是否产生对抗效力 租赁合同的登记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对抗第三人效力,无非是指经过登记的租赁合同能够对抗房屋买受人或者其他承租人,其实这些对抗力并非登记的效力,而是房屋租赁合同本身具有的。 首先,对抗买受人。这就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力,没有登记租赁合同亦有此效力。 其次,未占有房屋而办理登记的承租人并不能对抗已经占有房屋的承租人。 债法原理认为债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物上能够产生两种以上的债务,两者之间不具有对抗效力,而租赁登记备案又不具有物权转移效力,因此,承租人基于占有的事实即可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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