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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 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和3%的费附加。二、和(双方):1、...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一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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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类型不同: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1、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其收人应通过“经营收入”等账户进行核算,即在取得收人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经营收入/营业收入按销售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土地增值税:借: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实际上缴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2、兼营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核算兼营房地产业的企业,转让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由“其他业务支出”负担,即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实际上缴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3、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清理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核算。*计提土地增值税时借:固定资产清理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上缴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主要缴纳税种: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第二十六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七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一、印花税和契税(双方): 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二、土地增值税(出让方): 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土地转让的方式: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 1、土地所有人将土地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有偿的是买卖,无偿的是赠与或遗赠。土地转让行为只能发生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我国在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土地变私有制为公有制,因而不允许土地转让。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仅对土地享有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属于国家或集体。 2、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转让的合同内容虽无改变,但是变更了承包人,终结了原承包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受让人与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承包方与第三者应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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