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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严重程度的限制

2021-10-23
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员,6个月内聘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员。《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几条条文说明》第27条本条中的《法定整改期》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破产程序进入的整改期。生产经营状况严重困难可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定义。报告只是说明情况,没有批准的意思。“优先录用”指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裁员需要20人以上或裁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使用者30天前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后,裁员方案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1)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的;(2)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劳动合同立即根据劳动合同情况,无法履行重大的劳动合同。裁员时,应优先留下以下人员:(1)与本公司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需要赡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员,6个月内再次招聘人员时,应通知被裁员,同等条件优先招聘被裁员。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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