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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设备,如需进行实效发射,按本办法报请相应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试验频率、功率、试验时间、方法和试验播出...
频率执照是各类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合法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部门负责核发。其他任何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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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根据广播电视事业发展需要,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适时进行调整。
利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办多工业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内容工作。需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报、审批、验收、发照等手续,原执照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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