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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率执照有效期一般为四年,以执照注明的有效期为准。各设台单位须在频率执照到期前三个月办理换照或执照延期手续。未经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予办...
利用广播电视频率开办多工业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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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内容工作。需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报、审批、验收、发照等手续,原执照作废。
制订和修改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国家有关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统一规划,协调发展;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标准,最佳利用频谱资源,争取好的投资效益比;因地制宜,采取适当的传输覆盖手段。
通过设台审批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安装调完毕后,设台单位必须及时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发射系统验收申请。(一)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二)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三)覆盖范围超过本省(自治区、)边界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发射系统验收,需有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参加;(四)中央直属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下达开播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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