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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有什么

2022-05-11 79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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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如下: 1、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授权广播电台使用未发表的作品,但广播电视组织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视频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视频制作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视频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三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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