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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内容工作。需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归口负责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与其他无线电业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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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设台审批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安装调完毕后,设台单位必须及时向相应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发射系统验收申请。(一)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其委托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二)发射机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下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三)覆盖范围超过本省(自治区、)边界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发射系统验收,需有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参加;(四)中央直属的广播电视发射系统,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正式下达开播日期。
设置和使用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台站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技术规划和频率规划、事业建设规划以及与周边国家、地区签订的有关频率协议。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三)有必要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资金稳定的经费保障;(四)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安全可靠;(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频率分甲、乙、丙三类:甲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含)以上的的广播电视发射机和任何功率等级的调频同步广播发射机;乙类频率执照适用于标称功率100瓦(不含)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机;丙类频率执照适用于开展多工业务的发射设备。甲、丙两类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核发,乙类频率执照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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