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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伤,如果劳动者是在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是算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的,劳动者可以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1、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承认,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需要带的材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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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者在外出打工的过程中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身体残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希望用人单位给予赔偿。但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始终未签定劳动合同。现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拒绝对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请问:这样的官司该怎么打?会得到多少赔偿?答: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能直接到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进入诉讼程序。 解决的关键在于取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向劳动相应证据。只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且造成劳动者受伤的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又极力否认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应的举证便较难实现。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求助于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请求他们调查此事,取得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同时进行工伤鉴定,取得该事故确属工伤事故的证据,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
单位不承认是工伤怎么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若公司不承认工伤的,则应该自行证明员工的伤害不是工伤。如果单位不能举证证明的,就认定是工伤,下面由法律经验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员工受伤: 1、由公司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公司没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向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与用人单位是否承认无关,用人单位不承认不影响法律效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用人单位不承认工伤,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统筹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是否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人社局均应受理。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存在伤残的,且工伤认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按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的,是劳动争议,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的,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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