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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领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单位依...
非法的?你先确定一下他是否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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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产税按帐面记载的固定资产原值交纳的,而土地出让金按照新的会计制度必须计入固定资产房屋,因此必须交纳。但根据财政部财会[2001]43号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中之九:“问:土地使用权转入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后,其价值摊销年限如何确定中的答复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前土地使用权价值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而未转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的公司,可不作调整,其土地使用权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在此之前的土地出让金是可以不计入固定资产的,如果土地出让金不计入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纳房产税?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原理,以及房地产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土地出让金作为企业受让土地的成本的一部分,在将该土地用于建筑房地产后,该土地价值应自然成为房地产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而不能再将土地及其上之建筑物作为两个独立的部分予以分别核算。对此,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土地受让后在未建房之前,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土建开始应从“无形资产”科目结转“在建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再从“在建工程”科目结转“固定资产”。因此,土地出让金应构成应征房产税之“房产原值”的一部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1986]8号)第十五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之规定,若企业将应当计入房产原值的某成本、费用未计入固定资产科目记载之房屋原价的,则应当依法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转让,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根据“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因此,不可以只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转让上面附着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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