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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
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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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所以,您说的情况属于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1。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上下班途中满足下列具体条件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为以下条款: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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