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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属于合法情形吗?

2021-10-30
公司以不称职为由辞退员工,必须提出相应的证明,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一工种、同一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任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不能直接辞退,必须先培训或调整岗位。如果他们仍然不能胜任工作,单位可以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人本人或支付工人个月的额外工资,然后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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