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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的抵押权生效时间自在船舶登记机关登记后生效。 我国法律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
抵押权 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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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相较于一般动产和不动产,其抵押权的变动在公式方式有所不同。相关规定为《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2、根据物权法理论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因此,关于抵押权的相关问题可以适用《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规定。另外,在相冲突的法律的效力属于同一阶层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存在冲突,且《物权法》的制定时间在后,所以二者发生冲突,适用《物权法》的规定。3、根据《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例外规定指的是,《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第一百五十八条关于地役权的设立,二者均在物权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而非登记后在生效。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例外就包括了第二十四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被规定为特殊动产,未经登记,物权的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船舶抵押权相较于一般抵押权而言,其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不同体现为公式方式的差异上。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 (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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