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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农村土地也就只有那“一亩三分”地,可是现在有很多的农村土地纠纷的案例出来,就在前段时间,还有人为了那“一分”地,跟邻居大打出手,甚至闹上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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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部门:村委、人民调停委员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上级部门、法院。当事人尊重历史,尊重事实,考虑现实协商解决的协商不能委托村委会,人民调停委员会调停的调停不能委托乡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能确定权利的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5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事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在明确事实、明确权利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调停,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处理农村土地纠纷部门: 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上级部门、法院。 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农村宅基地放开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针对征地范围过大、程序不够规范、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健全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全面公开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二是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和交易规则亟待健全等问题,要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实行有偿使用;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针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等问题,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和相关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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