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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新闻记者一般情况下是没有人搭理你的,需要事情比较严重,影响比较大的才会有人报道。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单位违...
如果你是新闻记者,应该可以。作为一般公民,如果出于监督,可以对民警行使监督权。不过,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协商解决;像你所述的情况,就产生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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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2.责令限期更正; 3.责令公开检讨; 4.责令新闻机构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二)新闻记者编发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问题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行为记录,5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三)新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出版许可证: 1.刊播虚假新闻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发表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未按本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各项新闻采编管理制度的; 3.拒绝对已确认的虚假新闻报道发表道歉、更正的; 4.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本新闻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被新闻记者偷拍算是被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任何人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不过,如果是公众人物,其隐私权有时候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众人物的肖像和隐私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但是,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的,仅是隐私权和肖像权,并不包括其他权利,例如名誉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等人格权,都没有限制。
自己决定找还是不找如果能达到效果就好。如果不支付工资,可去劳动局投诉,请求调解,调解不成的话,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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