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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 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
报纸主办单位应当自收到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领取并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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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这要看时事新闻披露的信息,如果是发挥新闻让社会知晓的功能,当它是新闻、起到新闻的作用的时候,应当比一般的作品更宽容,应该迅速让公众知道,比如国际上、国内上发生的重大事件,如果过于强调保护,转载要收费,这就违背了新闻的主旨和指导思想。但是当新闻已经不成为新闻了,当它已经没有新闻的功能,这些图片的作品功能更加被强调的时候,我个人认为,它就应该享有对作品保护的需要。 怎么去处理实际问题,还需要看具体的案情来定,实际上这也是找一个平衡的问题。但是如果新闻图片作为时事新闻,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即使转载,也应该注明出处,同时要有作者的名字,并且要登上原来的新闻单位的名字,否则原新闻单位费了很大的力派人出去采访,被转载者写上自己的名字,就让人弄不清楚到底是谁的新闻了。虽说新闻不受著作权法的调整,但是还要按照这些规定来办。
由于新闻侵权行为传播快、范围广,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应主要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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