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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
《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一)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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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负责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出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规划,并组织实施;(2)制定互联网出版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3)制定全国互联网出版机构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4)对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前置审批;(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互联网出版内容实施监管,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出版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者进行审核,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出版物的制作、出版、进口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CD-ROM、DVD-ROM等)、一次写入光盘(CD-R、DVD-R等)、可擦写光盘(CD-RW、 DVD-RW等)、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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