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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通常拥有一套完整的薪酬制度,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无条件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那么,当用人单位未支付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十三薪”是附条件的,那么,当劳动者未满足一定的考核条件时,用人单位有权不予支付。法律并未对“十三薪”是否应当支付、该如何支付等问题进行明文规定,这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以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为依据。 2、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也就是额外2倍工资。 可参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用人单位拖欠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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