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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涉及征收土地的,国土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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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和供水规划,会同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
本省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了保护集中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源安全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水域及相关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三)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四)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六)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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