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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合同纠纷中,质押即质权,是为了担保一定债权而成立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特定财产或权利就其交换价值而优先受偿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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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⒉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你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质押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
质押合同无效不一定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出质人向债权人交付质押物时,质权成立。先订立质押合同,再产生质权。因此,质押合同的无效不一定导致质押合同的无效。
在实践中,质押合同应该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质押合同中的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明确质押合同质押标的的相关信息,包括质押合同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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