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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可以同意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购房者同...
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后,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没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购房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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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房屋购买人的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也就是说,一旦进行了登记预告,在有效期限内,原房主将此房再次出售或者抵押的行为统统无效。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抵押,必须签订书面的抵押担保合同,且必须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之后才能生效。 抵押合同中一般包括有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
可以抵押,但是不发生物权效力。为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后,可以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没有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购房者同意,以该房屋抵押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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