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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特定设备交给另一方使用,另一方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的协议,是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其中,出租财产的一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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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 承租人: 第1条:租赁房屋位于“XXX 第2条:租赁期限为: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 第3条:租金为:“XXX元正” 第4条:租金的支付期限为:XXX 第5条: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注:如承租人需使用出租人提供的停车位,则每月还需支付停车费) 第6条:承租人租用房屋的用途为居住 第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将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或未按约定交付租金XXXX天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XX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而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用途 4、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 8、承租人经常带有闲杂人等进进出出,常来常往的。 第8条:双方如中途不租,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0]514号)(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按照国税函发[1995]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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