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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哪些社会监督有效?

2021-10-2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管,既体现了全社会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内容,又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重要有效措施。对于社会监管,一方面国家倡导,鼓励所有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管,打好人民大战,促使经营者依法经营,不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支持,保护所有组织和个人实施的社会监督行为。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检举、暴露,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其职权受理,依法处理的打击、报复检举、暴露者的行为,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罚。从社会监督的主体来看,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监督和个人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既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其中起着十分重要作用的就是消费者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专设“消费者组织”一章,对消费者协会的定性,履行公益性职责,获得经费等必要支持以及其他消费者组织有权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活动等都作了完善的规定,对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组织的作用,行使监督权提供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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