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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
1,《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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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要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不要解释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预防危害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通知消费者,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虚假宣传;4、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问题,没有给出真实明确的答案;5、不明码标价;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证明或服务单据;8、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责任;9、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10、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无效或变质的商品;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相关法规规定: 《消法》第36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消法》第37条规定:“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非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消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消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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