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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要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告,不要解释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预防危害的方法;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仍可能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或通知消费者,也不采取措施防止危害。;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虚假宣传;4、营者对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提出的问题,没有给出真实明确的答案;5、不明码标价;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买证明或服务单据;8、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其他责任;9、通过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或者免除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10、侮辱、诽谤消费者,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无效或变质的商品;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10、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 以上就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索赔对象”的全部内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可以先和经营中协商,如果协商无果,是可以向销售者追偿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一年。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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