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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最长期限。具体期限由当事人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具...
没有最长期限。但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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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最长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终止合同时间的劳动合同。具体来说,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效力的开始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延长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较短,如半年、一年、两年、五年、十年甚至更长。无论时间长短,劳动合同的开始和终止日期都是固定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长无法律规定,理论上为44年,因为用人单位不得招聘16岁以下的劳动者,男性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60岁。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 所以自08.1.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才开始计算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项在患病,规定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法条挺通俗的呀,就是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08.1.1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而劳动合同法附则中(97条)规定了溯及力,即这种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要从08年之后续订的连续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才行。所以你的情况不符合。 在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用人单位不可以单方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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