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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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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低于聘用约定),如果劳动者拒绝订立(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结算工资(不予经济补偿)。2、用工1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写明时间、地点、签订方式,但岗位、待遇不能降低),如果劳动者拒绝补订(建议让劳动者填写书面声明),单位仍然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两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用工1年以上的,单位则失去劳动关系终止权,只有支付两倍工资和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及时行使劳动关系终止权方能避免支付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风险。
一般来说,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当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从次月起双倍支付工资,并且可以一直领到第二年,就是共有11个月的双倍工资,超出一年的每一年补偿一个月。
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需要承担支付每月两倍工资。但如果是劳动者故意或者不愿意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的,不适用该条款,并且从进入公司满一个月以后即第二个月开始计算,最多支付十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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