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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情形公司与员工只签劳务合同不违法:录用替代原劳动者工作的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员工;录用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员工;录用为...
1、以下情形公司与员工只签劳务合同不违法:录用替代原劳动者工作的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员工;录用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性工作岗位的员工;录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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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给签订劳动合同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这种用工形式属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可以肯定公司这种做法不合法,不过据我了解很多公司,包括很好的公司都存在这种情况,作为员工维权意识有是个好事,但不宜过分强调权利,可以学会适度忍耐,这样是给公司机会,更多的也是给自己机会,如果公司的确不错,公司规模大,员工多,员工合同统一办理多是个惯例,不妨等等。其实在现行用工关系下,能找到一份相对称心的工作并不容易。不必过于计较。独家制作,
签订劳足个别条件才能签订劳务合同,并非所有条件都能签订劳务合同。 对下列人员,公司应签订劳动合同: 一、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 3、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兼职人员; 四、企业内退人员等。 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相比,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要低得多。 用人单位为了承担更少的责任,减少企业费用,在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合同的构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从事劳动的劳动者应当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2、劳动者从事劳动应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在实践中,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构成上述条件,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其本质仍然是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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