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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知道的发展,我国许多国有企业都进行了改制,改制后对企业中的员工等都有一定的影响。为了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经济补偿标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我们来看看与改制企业职工有关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制前,原企业应与投资者就员工安置费、劳动关系继续等问题明确责任,并制定员工安置计划。员工安置方案必须经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可以实施改制。员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员工群众公布,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人员状况和分流安置意见;员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重新签订方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经济补偿金支付方式;社会保险关系继续;拖欠员工工资等债务,处理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改制企业职工最新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企业改制时,要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要求公开。还要合理制定和通过对职工的安置方案。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制工人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劳动单位应向被解除合同的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法律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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