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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法定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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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院长作为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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