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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落下十级伤残的,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是施工人不愿意承担侵权责任的,业主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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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忽。物业公司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人,本应尽到管理职责,并保障业主安全,但其在组织人员打开井盖,进行地下设施安装时,并没有及时告知小区业主,且其在休工期间,既没有将窨井盖复原,也未采取防护或警示措施。
物业和开发商应承担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维护、管理和维护;车库作为住宅设施的一部分,应该包含在整个物业管理服务中。开发商在涉案车库等设施设备出现缺失等情况下,未能及时维修,且未与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管理等方面的有效交接,故对事故的发生亦存有过错。
1、地下车库施工业主坠井造成伤残的责任由施工人和管理人承担。 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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