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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违法辞退需结合具体情况。当时的具体经过是什么?公司未缴纳社保,您可以基于未缴纳社保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未缴纳,可以要求...
员工主动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允许的,30日过后你可以直接走。 对于没有卖社保的,你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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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员工辞职是否有经济补偿金根据辞职的原因而定。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七)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相关延伸】 问: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答: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这是对用人单位可以较严格的法律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存在未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呢在用工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依法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基本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的情况,从而不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理由。但对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导致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依据。实践中,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需要就非主观恶意的情况进行举证说明。确系客观原因所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劳动者据此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公司已为鲁某开设社会保险账户并持续为申请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存在2个月的漏缴行为,但系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交接失误引起并且事后也采取了补救措施,可以判断用人单位不存在主观故意。“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因客观原因漏缴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对此漏缴社会保险费问题,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向相关经办机构投诉等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因为工伤维权有个前提,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工作而受伤,而劳动合同是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因此,未签劳动合同对工伤维权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因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比如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工卡等等,都可以证明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没有劳动合同也能认定工伤。因此,未签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应注意收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如: 1、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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